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林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磁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保林,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7日到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8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军,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保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保林及其辩护人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冯保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张某(另案)以武安市东山铁矿效益好、有保障、月息5分,期限三个月的高利息为由,非法吸收磁县、临漳、成安等地的群众存款。2014年3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冯保林通过胡某(另案处理)以“武安市石洞乡羊路岗铁矿”名义,以月息5分,期限3个月为由,非法吸收磁县、临漳等地群众存款。并分别开具武安市东山铁矿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借款协议,经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冯保林以“武安市东山铁矿”名义吸收存款数额共计370笔,涉及267人,协议金额18920900元,实际吸收金额为15523645元;以“武安市石洞乡西羊路岗铁矿”名义吸收存款32笔、涉及19人,协议金额4550000元,实际吸收金额为3698300元,其中被告人冯保林从每1万元中收取1500元的好处费。共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目前无法兑现资金,给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银行往来明细,借款合同、收据,会计事务所鉴定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保林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冯保林进行处罚。被告人冯保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冯保林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冯保林是在为东山和羊路岗两个铁矿吸收资金,其应属从犯;3、冯保林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小,其自己也有900多万元资金在矿上没有收回,且当庭表示要卖房卖地赔偿受害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冯保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张某(另案处理)以武安市东山铁矿效益好、有保障、月息5分,期限三个月的高利息为由,非法吸收磁县、临漳、成安等地的群众存款。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冯保林通过胡某(另案处理)以“武安市石洞乡羊路岗铁矿”名义,以月息5分,期限3个月为由,非法吸收磁县、临漳、成安等地群众存款。分别开具武安市东山铁矿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借款协议。经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冯保林以“武安市东山铁矿”名义吸收存款数额共计370笔,涉及267人,协议金额18920900元,实际吸收金额为15523645元;以“武安市石洞乡西羊路岗铁矿”名义吸收存款32笔、涉及19人,协议金额4550000元,实际吸收金额为3698300元,其中被告人冯保林从每1万元中收取1500元的好处费。共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目前无法兑现资金,给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冯保林主动到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关于冯保林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载明,自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冯保林为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吸收群众存款借款协议共32笔、涉及人数19人、协议金额4550000元、实缴金额3698300元。冯保林及两个儿子冯煌、冯辉向李同强转款126笔、转款金额10568000元。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冯保林为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吸收群众存款借款协议共278笔,涉及人数197人,协议金额16557500元,实缴金额为13412525元。冯保林向褚少鹏及少鹏公司转款26笔、转款金额2035400元。2、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关于冯保林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吸收公众存款临漳集资点姜某吸收存款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姜某吸收存款借款协议及借据共92笔,涉及报案人70人,协议金额2363400元,实际金额为2111120元。姜某以现金方式交予冯保林约800余万元(含姜某得到的返利变为协议的部分),并附有姜某吸收存款明细表。3、武安东山铁矿案件情况调查表、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载明,集资参与人缴款时间和缴款数额。4、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案件情况调查表、借款协议、借款收据载明,19个集资参与人,32笔的缴款时间和缴款数额。5、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及方式是铁矿石开采、销售。6、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营业执照载明,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李同强,经营范围是铁矿石销售。有该铁矿的采矿许可证在卷。7、冯保林提供的吸收群众存款明细表载明,吸收存款人的姓名和金额收据编号。8、邯郸市少鹏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9、冯保林、冯辉、冯煌父子三人和李彦民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明细载明冯保林吸收群众资金往李彦民卡上大款情况。10、证人孔某证明,2014年4、5月份,冯保林到我家给我说他往“武安市东山铁矿”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收着钱,让我往他那里放,并说这两个铁矿刚开始收钱,绝对没事,从2014年4月份到2014年9月份,我陆续往冯保林那里放了13025000元钱,以“东山铁矿”开具的手续金额是8975000元,以“西羊路岗铁矿”开具的手续金额是4050000元。这些钱都是我吸收的群众的钱。11、集资参与人邢裴陈述,其是磁县辛庄营乡大马庄村人。冯保林到其家说他在家里办理存款业务,如有钱了放他那里,后来在他家冯保林给其介绍,他是给武安市“东山铁矿”吸收存款,利息是5分,期限3个月,还说该铁矿产的矿石质量高,保证没事。2014年2、3月,其就在冯保林那里存了四笔钱,共计8万元,利息5分,期限3个月,实际交款68000元。开具的手续是借款武安市“东山铁矿”协议书和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12、集资参与人刘建良陈述,其是辛庄营乡大马庄村人。冯保林到其家给其父亲说他在搞融资,让往他那里放钱,5分利息,3个月期限,还说东山铁矿不错,实力有保障,别人都去该铁矿看了,还让其看了融资的证件。2014年4月左右,其用其父亲和其姓名存了三笔钱,合同金额是8万元,实际交款68000元,3个月期限,5分利息。出具的是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书和借款收据在卷。13、集资参与人闫志刚陈述,其是辛庄营乡太平村人。冯保林到其家说他在家里给武安市“东山铁矿”吸收存款,利息5分,期限3个月,还说该铁矿证件齐全,效益好,产量高,让其有钱放他那里,有时间可以去该铁矿参观。2014年2月份左右,其往冯保林那里存了三笔,金额102000元,开具的合同金额是149000元,手续是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书肯借款收据在家在卷。14、集资参与人闫永红陈述,其是辛庄营乡太平村人。冯保林到其家说他在家里给武安“东山铁矿”吸收存款,利息5分,期限3个月,还说该铁矿证件齐全,效益好,产量高,保证没事,铁矿老板经营着煤矿和煤炭生意,让其有钱放他那里,如不相信,有时间可以去该铁矿参观。2014年2月份左右,其往冯保林那里存了二笔,金额107000元,开具的合同金额是125000元。开具的手续是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书肯借款收据在家在卷。15、部分集资参与人王海燕、任俊堂、王秀梅、闫金东、王秀丽、程庆云、闫海清、裴青湖、解玉平、李红英、段爱国、闫红鱼、刘改芹、沈乐、沈金才、顾新成、顾新付均陈述,其均是辛庄营乡大马庄、太平村人。冯保林到其家或见到其说他在家里给武安“东山铁矿”吸收存款,利息5分,期限3个月,还说该铁矿证件齐全,效益好,产量高,保证没事,让其有钱放他那里,如不相信,有时间可以去该铁矿参观。并陈述,冯保林家墙上还挂着介绍该铁矿的牌子。并陈述了自2014年至2015年各自在冯保林处存钱的金额。开具的手续是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书肯借款收据在家在卷。16、证人闫某证明,其是辛庄营乡太平村人。冯保林是其姐夫,其在冯保林那有4笔存款,合同金额是14万元,实缴金额119000元,另外通过其介绍本村村有董世英、仁云海等10个人在冯保林那存有17万元。出具的手续都是武安市东山铁矿的借款协议书和借款收据。期限是3个月,利息5分。17、被告人冯保林供述,一开始,我听说辛庄营乡南豆公村张某在家吸收钱,利息高,我自己的钱往她那里放了一些。后来张某让我介绍人往她那里放钱,从中给我好处费。她说吸收的钱是往“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屯村东山铁矿”放的,她还说该铁矿效益好,每天能出10000吨矿石,钱放那里保证没事,并且拿出该铁矿的营业执照、铁矿开采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让我看,还给我介绍“东山铁矿”情况的报纸,就这样我就开始给她拉存款了。我按照张某给我说的情况给群众介绍,有时拿报纸给存款群众看,也带领群众去该铁矿参观,并介绍说在该铁矿存款利息高、能挣钱。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共计吸收辛庄营乡太平村、北豆公村、郭小屯村、大马庄村、王庄村、高臾镇柳儿营村、高臾五街、兴善村、南城乡北城村和南城村村等有500多户,5793万元,每户存款金额1万元至60万元不等,除扣除给群众的5分利息和扣除给我的5分利息,实际交给张某本金4055.1元。出具的手续都是“东山铁矿”的合同和收据。她在邯郸市开办一个“少鹏公司”,我给张某钱都是通过银行转款,转到该公司。我总共得了800多万元好处费,这些钱也都通过张某放到东山铁矿了。因为我一直做吸收资金的事,胡某不知通过谁找到我给我说他在武安开办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法人代表是李同强,他说他在武安开办有四个铁矿,他让我给他的铁矿吸收资金,他说铁矿效益好,产量高,就是前期需要钱,随后资金就都回来了,当时胡某带领我到四个铁矿看了一下,这四个铁矿是永胜、新会、羊路岗、还有一个忘了叫什么名字。看了之后我从2014年5月至7月份往他的铁矿放钱的,利息5分,期限3个月,交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就是群众给我8500元,我给他们开具1万元的合同,我给铁矿交款时只交7000元,抽取1500的好处费。胡某给我写着单保合同,意思是通过我吸收的钱,铁矿给不了我钱,胡某给我。往“羊路岗”铁矿转款都是用我的银行卡给李同强的银行卡上转。我得了多少好处费我记不清了,我得的好处费最后也都放到该铁矿了。孔某在我这里存款,有以东山铁矿存款的,有以羊路岗铁矿存款的,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以他手里的合同为准。每1万元除给群众1500元的利息,另外我给孔某300元至600元的好处费。我用着临漳县北柴屯村的姜某、磁县柳二营村的胡元,北城村的老孔三个人给我吸收钱。18、证人张某证明,她在邯郸设立一个办事处,每天通过该办事处收取的钱当日都转给东山铁矿银行账户了,东山铁矿法人代表是武安市邑城镇李彦民。一开始,冯保林是通过她往东山铁矿存款,期限是3个月,利息5分,每1万元,冯保林从中得1500元的好处费,她从中挣300元至500元的好处费,群众的5分利息和冯保林的好处费在冯保林交款时就从中扣除了。从2013年8月份开始,冯保林就不通过她交钱了,直接对口东山铁矿李彦民的口了。当时她在邯郸还注册一个“少鹏公司”,该公司POS机绑定的是她的银行卡,后来又绑定了李彦民的银行卡。有时冯保林用POS机给她的银行卡转款,有时给李彦民的银行卡转款。19、证人胡某证明,其是“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的股东,法人代表是李同强。2014年3月份,冯保林是通过磁县的程小芹开始往该铁矿放钱的,冯保林大概往该铁矿放了600多万元,给群众的利息是5分,期限3个月,另外每1万元给冯保林2000元的好处费。开具的合同是“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协议合同和收款收据。利息和好处费在冯保林交款时直接扣除了。当时我给冯保林签订一个担保合同,意思是铁矿给不了冯保林钱,我给他钱。后来该铁矿陆续给冯保林兑付有300万左右。其给冯保林介绍过该公司有四个铁矿,分别是永胜、金汇、新生、羊路岗。20、胡某给冯保林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在卷。21、证人姜某证明,其是临漳县章里集乡东屯村人。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其吸收本村、章里集村等几个村大约150户,987万元,其吸收的这些钱都放到冯保林那里了。开具的手续都是武安市东山铁矿的合同和收款收据。期限是3个月、利息是4分,每1万元其从中挣600元好处费。其给冯保林交款时直接把利息和好处费就扣了。其是通过胡元认识冯保林的,之前胡元给其说冯保林在家存钱,利息高,让其有钱了往他那里存钱。后来胡元领着冯保林到其家,冯保林给其介绍他在给武安市东山铁矿收钱,并说该铁矿产量高、能挣钱。其在家种植蘑菇,就将冯保林给的东山铁矿的简历贴在办公室的墙上,群众去买蘑菇,其就给群众介绍,其就开始吸收群众钱了,其吸收的群众资金都是群众到其蘑菇场交款的。22、集资参与人姜爱军称述,其是临漳县章里集乡东屯村人。2014年2月份,姜某给其说让有钱了往他那里存钱,4分利息。2014年6月份,我拿4万元到姜某的蘑菇棚那儿给了他,他给出具的收据是武安市东山铁矿的借款收据,金额44000元。2014年9月17日,其找姜某要钱,姜没有给其钱,就重新给写了一张武安市东山铁矿的借款收据。并陈述在姜某屋里的墙上张贴着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的经营许可证、开采证。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23、集资参与人孟文庆陈述,其是临漳县章里集乡黄辛庄村人。其是听朋友介绍在姜某那里存钱利息高,2014年6月,其到姜某的蘑菇棚那儿,给了姜35200元,他给写了4万元的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24、集资参与人张红军陈述,其和姜某是一个村的。其听邻居说在姜某那里存钱利息,2014年8月和9月,其拿着3万元和5万元现金到东屯村姜某的蘑菇棚那里给了他,出具的收据是武安市矿山镇东山铁矿的借款收据。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25、姜某提供的其吸收群众存款明细表载明,92笔存款人的姓名、金额。26、集资参与人姜文生、姜九臣、李国有、张万明等83人的情况调查表、借款协议、借款收据载明83人通过姜某在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的存款数额和时间。27、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冯保林于2014年8月27日主动到该队投案自首。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保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保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冯保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保林是在为东山和羊路岗两个铁矿吸收资金,且资金用于两个铁矿的生产经营,其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保林为东山和羊路岗两个铁矿非法吸收资金,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冯保林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两个铁矿效益好、利息高、有保障等情况,并经其手吸收287人,1千9百多万元,很显然其作用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其不仅仅是起次要和帮助作用,故其不属从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保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保林的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足额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培娥审 判 员  郭志敏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