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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富生与彭君凤、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生,彭君凤,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必勇,周琼,卢中义,彭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94号原告周富生,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君凤,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A座21楼,组织机构代码30491765-1。法定代表人刘必勇,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必勇,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琼,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卢中义,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光平,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生与被告彭君凤、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必勇、周琼、卢中义、彭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交纳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富生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冉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