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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学兵与被告马卫忠、曾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兵,马卫忠,曾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99-2号原告:曾学兵。被告:马卫忠。被告:曾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学兵与被告马卫忠、曾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学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学兵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受理费137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先勇人民陪审员  陈玉花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