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学兵与被告马卫忠、曾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兵,马卫忠,曾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99-2号原告:曾学兵。被告:马卫忠。被告:曾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学兵与被告马卫忠、曾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学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学兵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受理费137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先勇人民陪审员 陈玉花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