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兆红与于步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李兆红,居民。被告于步勇,居民。原告李兆红与被告于步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兆红,被告于步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兆红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于2013年通过诉讼判决离婚,该判决书中第三项原、被告共同债务分明,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因借款人生活急需,无奈替被告返还欠款共11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替其返还的欠款1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步勇辩称,对原告所说的我们欠外债数额是真实的,原告如已将所欠外债清偿完毕,我应当对原告进行还款。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兆红、被告于步勇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8日,于步勇提起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2013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3)灌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准予李兆红、于步勇离婚,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中欠李某乙3万元,欠李某甲4万元,欠尹玉乾4万元,该共计11万元的债务由于步勇偿还。李兆红对此判决不服上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1328号案调解:李兆红、于步勇自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同原判决。又查明,李兆红分别于2015年1月1日、6月28日、7月29日向李某甲、李某乙、尹玉乾(其妻李某丙接收)返还了夫妻共同债务中所欠李某乙3万元、李某甲4万元、尹玉乾4万元的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本院(2013)灌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收条三份及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于步勇对原告李兆红已向李某乙、李某甲、尹玉乾返还原夫妻所欠11万元借款的事实未持异议,但认为李兆红占用了原居住房屋,必需腾空返房后才可向其返还1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于步勇的该辩称内容与本案审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通过另案诉讼处理,本案不予理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李兆红已就原夫妻共同所欠借款110000元的债务进行了偿还,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对该债务约定由被告于步勇偿还。现原告李兆红要求被告于步勇按约定给付为其所偿还的债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兆红人民币1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于步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金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