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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井玉强与傅柏强、王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井玉强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傅柏强委托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国庆再审申请人井玉强因与被申请人傅柏强、王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井玉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王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