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秦保庆与秦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保庆,秦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秦保庆,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菜园西街村。被执行人秦明海,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菜园西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秦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明海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明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明海名下有车牌号豫EU90**东风牌灰色小型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明海名下车牌号豫EU90**东风牌灰色小型面包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