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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庆范与被执行人孟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范,孟宪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范,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孟宪增,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范与被执行人孟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用工资偿还债务,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忠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