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章仁雄、李信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仁雄,李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89-2号申请执行人章仁雄,男,1975年9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洪宏波,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信义,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章仁雄与被执行人李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仁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信义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章仁雄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