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辅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世胜,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832293.4元及利息人民币7859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48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6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