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锦山与成都富利顺财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山,成都富利顺财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15号原告张锦山,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富利顺财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山诉被告成都富利顺财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