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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被执行人:陈洪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洪军所有的一处房产第一层的一间商铺。现因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由案外人代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洪军所有一处房产第一层的一间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