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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丹与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丹,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丹,女,生于1993年11月24日,汉族,住江油市太平镇。委托代理人:陈琳,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鑫,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宏,院长。委托代理人:康庶,该院投诉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忠平,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丹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5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丹于2015年10月8日以“患者医治产生实际损失后再向被告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丹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叶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