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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曜与麦浩飞,黄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曜,麦浩飞,黄静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李曜,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身份证号码:001X。委托代理人:蓝战立、赖文静,均系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浩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6919。被告:黄静仪,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82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曜诉被告麦浩飞、黄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曜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志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