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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郑州凯泰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凯泰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8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凯泰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胡兆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郑州凯泰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支付原告郑州凯泰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万元和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凯泰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名下银行存款82328.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