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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德明诉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明,绥阳县联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魏德明,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绥阳县联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枧坝镇新合村。法定代表人周杜红,矿长。委托代理人何荣强,副矿长。委托代理人高晓萍,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明诉被告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德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项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