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呼延金泽申请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呼某某,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周某,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德令哈市灌区管理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某在德令哈市灌区管理所的工资每月2000元;扣至25793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正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