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某某浴馆、张某某、项某、项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联社,某某浴馆,张某某,项某,项某某,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604号原告某某联社。委托代理人白光,系该社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某某浴馆。被告张某某。被告项某。被告项某某。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曲维民,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某某浴馆、张某某、付某某、项某、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白光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委托代理人曲维民经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项某甲于2013年3月27日在原告下属的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率为10.5%,借款用途为买化肥,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3月26日,后因受灾,无法按期还款,贷款还款日展期到2015年2月26日,项某甲于2013年4月29日至2015年2月26日偿还利息9464.85元。项某甲已于2015年6月12日死亡,致使该合同难以履行。原告多次催收,但项某甲妻子却无力偿还,经了解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某某浴馆。现项某甲的继承人张某某、付某某、项某、项某某均承认这一用款事实,并签字承诺承担此笔贷款的还款责任,但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3558.79元(截止到2015年7月3日),本息合计4.355879万元及延付利息。判令被告某某浴馆、项某、项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浴馆、张某某、付某某、项某、项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以项某甲名义借的款项确实由某某浴馆使用了,现在投资人项某甲已去世,我们作为继承人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联社下属的信用社于2012年1月14日向被告项存生发放了短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用途为买化肥,借款金额为4万元,约定利率11.48%,贷款期间从2012年1月14日到2013年月13日。被告项存生于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12月29日共偿还利息1.833617万元,截止到2015年7月3日仍欠息3558.79元。另查明,某某浴馆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某甲于2015年6月12日死亡。2015年7月6日,被告某某浴馆为原告出具了一份说明,证明被告项存生的此笔贷款借给被告某某浴馆使用,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项某甲已死亡,现某某浴馆、项某甲的继承人同意承担此笔贷款的还款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某某浴馆在说明上加盖公章,被告张某某、项某、项某某在说明上签字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利息清单、说明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联社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某某联社已将款项给付被告项存生。被告项存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故对原告要求项某甲之妻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浴馆在说明上加盖公章,项某甲继承人张某某、付某某、项某、项某某在说明上签字捺印,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承担此笔贷款的还款责任,四被告具有为项某甲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所以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联社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3728.51元(截止到2015年7月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二、被告某某浴馆、项某、项某某、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保全费467.29元,由被告张某某、阜蒙县某某浴馆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淑英审 判 员 陈 垠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