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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与周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中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孙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安曲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祥以其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的押金抵销20000元,并就余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曲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