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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南京巨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凤民、王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巨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凤民,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巨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周岗镇长干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凤民,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盛社区。被执行人王云,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鹤乡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巨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民、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凤民、王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