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海涛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邹丽辉,XX,常中华,周海涛,邹建国,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被告:邹丽辉,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XX。被告:常中华,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周海涛。被告:邹建国,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珲春街9—13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国,系该公司经理。本��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丽辉、XX、常中华、周海涛、邹建国、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数众多、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屈光艳审 判 员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