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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成伟与常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伟,常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李成伟,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常素侠,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西关北一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8********。原告李成伟与被告常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存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素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成伟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和5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约定利息三分,用其所有的位于砀山县砀城镇西关银都食品城的房产作为抵押。被告借款后本金及利息至今一分未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常素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常素侠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李成伟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3分,同时用其所有的位于砀山县砀城镇西关银都食品城的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到有权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李成伟借款180000元,约定利息3分。两欠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原告李成伟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常素侠分两次向原告李成伟借款计2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成伟要求被告常素侠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两张欠条上虽然写明利息3分,但由于没有写明是月息还是年息,应认定为约定利息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李成伟要求被告常素侠偿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素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成伟借款28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常素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