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雷林与被告姜德瑞、姜德明、姜德海、姜绵勇、姜绵准、王世慧、王庆芬、徐凤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33号原告雷林,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商城县。被告姜德明,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住商城县。被告姜德海,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德瑞,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绵勇,男,2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绵准,男,2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世慧,女,4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庆芬,女,4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凤琴,女,4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林与被告姜德瑞、姜德明、姜德海、姜绵勇、姜绵准、王世慧、王庆芬、徐凤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3元,由原告雷林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