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焓、周艳霞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焓,周艳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张焓,学生。法定代理人江芳根,农民。被申请人周艳霞,农民。申请人张焓要求宣告周艳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焓诉称,被申请人周艳霞系张焓的母亲,2010年9月周艳霞与申请人的父亲张能斌协商离婚后外出,至今与我没有联系。去年7月我父亲因病去世,我无人抚养,与母亲周艳霞联系,才得知她于2010年9月外出后就一直下落不明,余干县公安局瑞洪派出所亦已经进行了调查。现在我只能跟奶奶相依为命。故申请宣告我母亲周艳霞为失踪人。经查,周艳霞,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江西省余干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系申请人张焓的母亲。周艳霞与张能斌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生育申请人张焓。2010年9月,周艳霞与张能斌协议离婚。2014年7月,张能斌因病去世。经当地村委会干部及瑞洪派出所调查,周艳霞于2010年9月外出,至今去向不明。申请人张焓随祖母江芳根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艳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艳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焓申请宣告周艳霞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艳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