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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葛恒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葛恒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李强,连云港人,居民。被告葛恒祥。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