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葛恒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葛恒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李强,连云港人,居民。被告葛恒祥。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