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吴彦峰、刘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北路。法定代表人:吴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文梅,该行合规部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彦峰,农民。被告刘丽萍,农民。被告周文超,农民。被告吴士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被告吴彦峰、刘丽萍、周文超、吴士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彦峰、刘丽萍、周文超、吴士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彦峰、刘丽萍、周文超、吴士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陈 阳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