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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铁中民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伟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铁中民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伟,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艳卓,女,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上诉人郑伟不服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5)长铁民立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伟上诉称:一、关于管辖权问题。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且有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2)长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为前提,故郑伟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2)长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生效问题。郑伟本次起诉要求的是确认结算错误,属漏诉确认,而不是影响原判决,故应依法受理。三、关于诉讼请求不具体问题。因该案的结算人系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而郑伟系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结算,故无法确定结算错误的具体数额。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伟之起诉系对生效判决的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2009年9月20日,郑伟组建的施工队伍承建了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新建铁路靖宇至松江河工程项目经理部胜利村隧道工程。2011年10月26日,郑伟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决算说明,该结算说明载明:郑伟代表胜利村隧道所有参建方进行本次最终结算,结算后关于该条隧道在2009年9月20日至2011年10月20日施工期间内的所有经济纠纷均由郑伟负责;末次结算方式为双方协商认可,包含本工程自开竣工以来所有的漏项、漏列、合同外项目及甲方应承担的风险部分,所有费用均含在其中,一次性结清;本结算为最终结算,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事提起民事诉讼或其他主张,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结算余额。根据此结算说明,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2)长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并生效。郑伟在一审起诉中提出,在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过程中,溜(漏)掉了612899.69元,故而请求法院确认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郑伟在结算过程中结算错误,显系对双方业已达成的结算说明及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2)长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二、郑伟之起诉请求不明确,法院不应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标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本案中,郑伟起诉要求确认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在宇松工程结算过程中结算错误,不属于确认之诉,亦不属于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诉讼请求不具体,法院不应受理。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秋审判员  张天骥审判员  牟晓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全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