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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耿传姣与袁月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传姣,袁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耿传姣,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袁月荣,女,194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耿传姣与被执行人袁月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267.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月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