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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兴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民二商初字第50号原告: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中央城B区B4-B5沿街营业房*楼。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建华,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首。法定代表人:庄克勇,总经理。被告:滕州市兴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北首。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告:滕州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营业房***号。法定代表人:庄克勇,总经理。被告:滕州名典语茶西餐厅。经营场所:滕州市新兴路府前路*号营业房。经营者:庄克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九州清晏5号楼3单元2508室,系滕州名典语茶西餐厅业主,身份证号为3704811975********。被告:庄克勇。被告:蒋旭东(曾用名:蒋春燕),系被告庄克勇之妻。被告:庄克强。被告:段杰,系被告庄克强之妻。被告:徐卫华。被告:庄艳秋,系被告徐卫华之妻。被告:赵艳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克勇。被告:王瀚毅(曾用名:王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文,东方机床厂工作人员。原告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盈担保公司)诉被告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祥珠宝公司)、滕州市兴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酒店公司)、滕州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投资公司)、滕州名典语茶西餐厅(以下简称名典西餐厅)、庄克勇、蒋旭东、庄克强、段杰、徐卫华、庄艳秋、赵艳霞、王瀚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盈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建华,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兴发酒店公司、鑫联投资公司、王瀚毅的委托代理人王延文、庄克勇并作为赵艳霞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典西餐厅、蒋旭东、庄克强、段杰、徐卫华、庄艳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盈担保公司诉称: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集团公司)签订了《体系反担保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展就经原告考核再担保集团公司确认的客户,由再担保集团公司(含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信用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再由原告作为体系反担保机构向再担保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龙祥珠宝公司签订《融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内,由原告为被告龙祥珠宝公司500万元的借款向省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余十一被告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盖章、签字,自愿为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提供反担保。被告庄克勇、蒋旭东以其共有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省信用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日,被告龙祥珠宝公司与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向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期限12个月,并按约发放了借款500万元。后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北京银行济南分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了贷款,导致原告共计代偿借款本息5042869.45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多次要求各被告偿还代偿资金,但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原告代垫款项。为维护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偿还原告代垫偿还银行借款本息5042869.45;二、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损失(以代偿本息5042869.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每日0.1%的标准,自2015年1月5日代偿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2000元;四、其余十一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龙祥珠宝公司、鑫联投资公司、庄克勇共同答辩称:对原告代偿本息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兴发酒店公司答辩称:对《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中加盖的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异议。因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向兴发酒店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王军借款,并将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抵给了王军,冲抵了部分借款,后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本案被告兴发酒店公司。在冲抵借款时,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期债权债务与王军本人无关。被告赵艳霞答辩称:对被告赵艳霞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在《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上签字是作为鑫联投资公司股东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以自然人身份签字进行担保,其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名典西餐厅、蒋旭东、庄克强、段杰、徐卫华、庄艳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再担保集团公司签订了编号为txfdb-2013-018号的《体系反担保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合作开展就经原告考核再担保集团公司确认的客户,由再担保集团公司(含省信用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再由原告作为体系反担保机构向再担保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再担保集团公司同意为原告方盈担保公司提供的体系反担保业务的最高授信总额为5000万元;再担保集团公司同意为原告方盈担保公司提供体系反担保业务的最高单笔上限为1000万元;再担保集团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原告方盈担保公司在约定的保证期限、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再担保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为债务人应向再担保集团公司偿还的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款项。该协议有双方单位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予以确认,有效期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5月14日,根据上述《体系反担保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经原告考核并经再担保集团公司确认,被告龙祥珠宝公司与省信用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DBWB-2014-097号的《委托担保合同》,省信用担保公司作为主合同保证人同意为主合同债务人即本案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向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日,省信用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207930号的《保证合同》,约定由省信用担保公司为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向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申请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2014年5月14日,被告龙祥珠宝公司与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编号为0207930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向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2个月。合同签订后,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向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发放了借款500万元。同日,被告龙祥珠宝公司作为委托人、原告方盈担保公司作为受托人、被告兴发酒店公司、鑫联投资公司、名典西餐厅、庄克勇、蒋旭东、庄克强、段杰、徐卫华、庄艳秋、赵艳霞、王瀚毅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方盈担字2014年005号的《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内,为被告龙祥珠宝公司500万元的借款向省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人同意以其自身所有财产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被告龙祥珠宝公司的全部支付义务及责任,保证期间适用被告龙祥珠宝公司的委托保证期间;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委托原告提供保证的期间适用省信用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保证期间,为委托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若融资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偿付该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或者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融资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导致原告应省信用担保公司要求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保证责任的,则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或各保证人应于原告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原告已承担的相应代偿款如数归还原告;若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归还代偿款的,则原告有权向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及其他保证人收取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代偿额×0.1%×占用天数(自代偿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同日,被告庄克勇、蒋旭东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大同路东侧房屋(产权证号:0112004**),作为原告方盈担保公司向省信用担保公司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双方签订编号为方盈反担字2014年第005号《反担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抵押物反担保范围是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所应承担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金数额为500万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抵押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该合同由原告单位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的签字,被告庄克勇及抵押物共有人蒋旭东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余额顺位抵押登记,滕州市交易监理所向原告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滕房他证城区字第591**号。因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北京银行济南分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了贷款。根据省信用担保公司的要求,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5日将被告龙祥珠宝公司所欠2014年12月利息28750元、贷款本息5014119.45元,汇入省信用担保公司账户37×××18中,用于代偿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尚欠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贷款本息共计5042869.45元。2015年1月28日及同年2月6日,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据,证明已收到原告代偿被告龙翔珠宝公司利息28750元、本息5014119.45元。后省信用担保公司将原告方盈担保公司代偿本息5042869.45元偿还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债务,由此消灭了本案的主债务。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多次要求各被告偿还代偿资金,但各被告拒绝偿还,本案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事项查询证明、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兴发酒店公司、鑫联投资公司、名典西餐厅企业基本信息及变更事项工商登记查询证明、体系反担保合作协议书、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承诺函七份、反担保(抵押)合同、全部授信提前到期通知书、代垫款通知、代偿说明、代偿利息、本金转账凭证、收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法律服务费发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担保责任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方盈担保公司作为被告龙祥珠宝公司的反担保人在向省信用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由省信用担保公司消灭了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债务,本案原告即取得了对债务人龙祥珠宝公司的追偿权。关于原告方盈担保公司代偿款的数额问题,根据原告方盈担保公司提供的向省信用担保公司汇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省信用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据,能够证明原告方盈担保公司代偿本息数额为5042869.45元。被告龙祥珠宝公司、鑫联投资公司、庄克勇对原告的代偿数额亦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龙祥珠宝公司偿还代偿本息5042869.45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代偿款项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融资委托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若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否则原告有权向各被告收取资金占用成本。现原告主张以代偿本息5042869.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每日0.1%的标准,自2015年1月5日代偿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合同关于资金占用成本损失的约定过高,应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服务费,根据《融资委托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九项的约定,被告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等费用。现被告龙祥珠宝公司逾期未偿还代偿款,导致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律师服务费,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法律服务费发票,能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了82000元的律师服务费,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庄克勇、蒋旭东自愿以其共有房屋为原告方盈担保公司的保证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在滕州市交易监理所办理了余额顺位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原告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借款在余额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兴发酒店公司、鑫联投资公司、名典西餐厅、庄克勇、蒋旭东、庄克强、段杰、徐卫华、庄艳秋、赵艳霞、王瀚毅自愿为原告方盈担保公司的保证提供反担保,应依照法律及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被告兴发酒店公司由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并承继了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故对滕州市庄氏投资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兴发酒店公司承担。被告赵艳霞辩称其在《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上签字是作为被告鑫联投资公司股东的职务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042869.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本息5042869.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2000元;三、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庄克勇、蒋旭东提供的抵押物在余额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滕州市兴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滕州名典语茶西餐厅、庄克勇、蒋旭东、庄克强、段杰、徐卫华、庄艳秋、赵艳霞、王瀚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7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52674元,由被告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庄克勇、蒋旭东、庄克强、徐卫华、庄艳秋、庄具华、徐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硕审 判 员  刘白鸽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1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