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术明与郎显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明,郎显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王术明,农民。委托���理人郑泽昌,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显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明与被告郎显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术明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健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