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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熊健康与王峻峻、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健康,王峻峻,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熊健康,住安徽省黄山市。被告:王峻峻,住安徽省黄山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方群,住安徽省黄山市。原告熊健康诉被告王峻峻、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健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峻峻、方群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健康诉称:王峻峻、方群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3日和同年8月30日,王峻峻以屯溪区江南新城紫竹阁住宅需要资金装修为由向我借款40000元,期限3个月。王峻峻向我出具借条二张。借款到期后,王峻峻未归还。由于借款发生在王峻峻、方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王峻峻、方群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此,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峻峻、方群归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峻峻、方群共同承担。熊健康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一、原告、被告王峻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二、借条原件二份及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王峻峻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证三、两被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王峻峻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方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对熊健康提交的三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熊健康与王峻峻系同学关系。王峻峻与方群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13日,王峻峻向熊健康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当日熊健康现金支付王峻峻20000元。2013年8月30日,王峻峻又向熊健康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当日熊健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峻峻20000元。王峻峻、方群于2015年1月5日离婚,离婚证字号为:L***1。本院认为:熊健康与王峻峻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为证,依法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峻峻在向熊健康借款时,王峻峻与方群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健康主张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王峻峻、方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熊健康提供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峻峻、方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熊健康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王峻峻、方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