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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盘光华与何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677号原告盘光华,农民。被告何胜贤,农民,广西蒙山县黄村镇大化村桐油坪组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光华与被告何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盘光华负担。审判员覃阴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卢永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