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老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汤大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汤大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汤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委托代理人:陶万机,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大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汤大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