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凡礼与汪宗玲,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凡礼,汪宗玲,马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37号原告曹凡礼,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樟县。被告汪宗玲,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马奎,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凡礼诉被告汪宗玲、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曹凡礼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曹凡礼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凡礼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