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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凤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凤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凤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4133891。法定代表人邓贵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相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31日,洋县人。汉中凤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王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凤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相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相明向汉中凤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交汉台区虎桥路汉运司大楼内面积约720平方米的场地;交纳案件执行费100元。2015年8月26日,王相明履行了以上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相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岩代审判员  唐定富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雄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