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任德军与邢美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德军,邢美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56-1号申请人:任德军。被申请人:邢美丽。申请人任德军因被申请人邢美丽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美丽所有的鲁C×××××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邢美丽所有的鲁C×××××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敦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