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培辉与惠安县螺阳镇经济联合社、许培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350号原告许培辉,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淑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惠安县螺阳镇金山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黄丽虹,主任。被告许培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培辉与被告惠安县螺阳镇金山经济联合社、许培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培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培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