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宗平与郑孝明、叶美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平,郑孝明,叶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宗平,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孝明,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叶美云,女,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宗平与被告郑孝明、叶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我院已经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