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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锦林诉李东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锦林,李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郑锦林,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东明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九千三百九十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兵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跃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