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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候绪有诉被告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绪有,申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02048号原告候绪有,男。被告申伟,男。原告候绪有诉被告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绪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绪有诉称,2014年,被告雇用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程干活。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7400元、并由被告申伟于2014年3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2015年5月8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工人工资26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9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组两份证据,欠款条据两支,即:“今欠到,候绪有工人工资款陆万柒千肆百元整(67400元),申伟,2014年3月5号”。“今欠到,候绪有工人工资贰万陆千元整(26000),申伟,2015年5月8日”。证明:欠款人申伟两次欠候绪有工人工资款93400元的事实。被告申伟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一组两份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被告雇用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程干活。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7400元、并由被告申伟于2014年3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2015年5月8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工人工资26000元欠条一支,后以各种理由至今不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自己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人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判决如下:由被告申伟给付原告候绪有工人工资93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被告申伟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仁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