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某虎与朱某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虎,朱某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393号原告:徐某虎被告:朱某枝原告徐某虎与被告朱某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虎诉称:婚前,由于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前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加之被告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两人关系一直相处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毫无夫妻感情可言。2014年3月16日,原告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虽然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下发了(2014)霍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珍惜这次机会,夫妻感情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被告朱某枝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89年2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莲,1990年5月14日又生育一女,取名徐某。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一定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3月,徐某虎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1989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已持续了二十余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育两女也已成年,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徐某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虎与被告朱某枝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