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肖美芳、周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章海峰。委托代理人:邵杨君。被告:肖美芳。被告:周慧。被告:龚向民。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军,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美芳。被告:徐红肖。被告:黄中恒。被告:徐国进。委托代理人:丰琪,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与被告肖美芳、周慧、龚向民、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徐红肖、黄中恒、徐国进、陈晓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诉讼请求与所诉的事实理由自相矛盾,提供的证据与陈述的内容、时间不一致,所诉主体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