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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乔伟、吴佳佳、乔玉友、杨连招、叶邦臣、郑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一楼。负责人黄飞,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职工,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谢静波,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职工,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乔伟,女,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吴佳佳,女,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县。被告乔玉友,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杨连招,女,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叶邦臣,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郑宝敏,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乔伟、吴佳佳、乔玉友、杨连招、叶邦臣、郑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