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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闯与曲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刘闯,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代理人:艾金钟,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维永,现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与被告曲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曲维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闯撤回对被告曲维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闯负担。审判员  冯维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