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闯与曲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刘闯,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代理人:艾金钟,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维永,现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与被告曲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曲维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闯撤回对被告曲维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闯负担。审判员 冯维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