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郭骐铭、周乘民、周新果、韩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郭骐铭,周乘民,周新果,韩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奇,行长。被执行人:郭骐铭。被执行人:周乘民。被执行人:周新果。被执行人:韩翠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郭骐铭、周乘民、周新果、韩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新果所有的557.68平方米的住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