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杜丽净与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崔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净,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崔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杜丽净。被执行人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8号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二楼。法定代表人崔建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建江。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丽净申请执行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崔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建江、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