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安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世普,王米玉,李安邦,王继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世普,男。被执行人王米玉,男。被执行人李安邦,男。被执行人王继更,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安邦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安邦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