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壕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吕某某,女,1964年10月16日生,满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丽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