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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三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龙文玉诉陈家奇、陈玉生等生命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文玉,陈家奇,陈玉山,杨文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三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文玉,女,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号*楼**楼附*号。委托代理人何庆,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050742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奇,女,1997年4月25日出生,苗族,现关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山,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艳,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龙文玉因与被上诉人陈家奇、陈玉山、杨文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27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文玉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故上诉人是合法的赔偿权利人。本案中受害人吴雯的母亲张燕萍下落不明,法院可依法追加原告,但驳回起诉如何维护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是否一年诉讼时效超过后赔偿权利完全丧失。故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2015)立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2、指定云岩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吴雯从小由其奶奶龙文玉抚养长大,吴正平(吴雯之父)于2010年1月14日死亡,张燕萍(吴雯之母)下落不明。吴雯于2014年5月27日非正常死亡,吴雯未婚,无子女。”,上诉人龙文玉是受害人吴雯具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其母现下落不明,未积极行使其权利,故上诉人龙文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依法予以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少祝审 判 员  朱 红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