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中汉、易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中汉,易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韬,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易保贵,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徐中汉。被告易萌。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中汉、易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6元,减半征收19432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司马文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