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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尹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申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