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尹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申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岩霞 关注公众号“”